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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强制实施新延期
根据 LOPD 第 3.h) 条,利害关系方的同意被定义为任何意愿的、自由的、明确的、具体的和知情的,利害关系方同意处理与他有关的个人数据。 .
LOPD 第 11.2 条表明,如果个人数据是公共访问数据(第 11.2.a 条),除非法律规则授权转让(第 11.2.a 条),否则行政部门可以在获得相关方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数据转移给另一方(第 11.2.a 条)。 b),或者如果是双方同意的和已知的法律关系(第 XNUMX.c 条)
根据 28.2 月 28.3 日第 39/2015 号法律第 1 条和第 XNUMX 条,关于公共行政部门的共同行政程序,推定对咨询或获取相应数据的授权,除非明确反对或特别适用法律该程序需要明确同意。
此外,根据 26 月 2010 日第 3/69.3 号法律第三章关于加泰罗尼亚公共行政机构的法律和程序制度规定的行政简化措施,在框架内提交“负责任宣言”行政程序和“在行使权利或开始活动之前的沟通,授权相应的公共行政部门核实其中包含的数据的一致性。 第 39/2015 号法律第 XNUMX 条也规定了这种极端情况。
另一方面,应牢记 2018 年 2016 月的欧洲联盟 679/27 号条例、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关于在处理数据时保护自然人的条例。个人数据和此类数据的自由移动 (REPD),在此之前必须获得同意:
根据 REPD,必须允许同意对不同的数据处理操作给予单独的同意。
如果相关人员的同意必须在也涉及其他事项的书面声明的上下文中给出,则给予同意的要求必须以与其他事项清楚区分、易于理解和易于理解的方式提出使用清晰简单的语言。
数据控制者必须能够证明已就处理操作获得同意。
利害关系方有权随时撤回其同意。 撤回同意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的治疗的合法性,撤回应该和给予一样容易。 然而,在给予之前,利益相关方必须被告知撤回的可能性。
所以,一般来说, 推定利害关系方同意,除非明确反对或适用的特别法在程序中规定要求明确同意,或免于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