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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强制实施新延期
La 39 月 2015 日第 1/XNUMX 号法律,关于公共行政部门的共同行政程序 (LPACAP) 作为一种新颖性,某些主体在实现行政程序的任何程序时有义务与公共行政部门进行电子交互。 义务主体包括法人(第 14.2.a 条)。
另一方面,自然人被排除在这一义务之外,他们可以随时选择他们想在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中使用的通信方式(电子的或非电子的)(第 14.1 条)。 这种排斥与整个社会在访问电子媒体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数字鸿沟)是一致的。
但是,法律意识到在个人领域内,某些群体可能具有使用电子媒体的能力。 出于这个原因,它规定选举的可能性可以成为监管的义务,当那些人有(1)访问权和(2)达到这种效果的手段时。
这是 LPACAP 为文件提交(第 14.3 条)和电子通知(第 16.5 条)领域制定的一般规定(第 41 条)和特定方式。 此预测与已废除的预测相同 11 月 2007 日第 22/XNUMX 号法律,公民以电子方式获得公共服务 (第 27.6 条)。
在这一点上,我们想知道,根据第 39/2015 号法律,自雇工人群体是否有义务或不使用电子手段,因为在税收或社会保障领域已经存在细微差别。
在这个意义上,必须首先记住,根据艺术。 1.1 的 20 月 2007 日第 11/XNUMX 号法,关于自雇工人的法规,个体经营者通常被定义为自然人。 关于电子媒体的使用,无论是《规约》还是《规约》 皇家法令 197/2009 谁开发它,建立预测。
另一方面,还必须记住,个体经营者是一个群体 自成一格. 例如,这一事实导致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社会保障领域,通过监管规范 (1),它只必须通过电子方式接收通知和通信给某些自雇工人,不包括自雇工人。 -受雇工人。拥有不具备雇主和农业部门和海洋的条件的工人。 换句话说,在使用电子媒体时,似乎不能将整个群体视为一个同质的整体。
但是,在税收领域,批准的条例确实要求整个个体经营者群体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某些自我评估和申报(2),并在某些情况下(3)接收通知和电子通信。 换句话说,在税务问题上,决定使用电子手段的义务的不是——在个体经营者的情况下——主体的类型,而是要提交的申报和/或结算的类型或同时发生的情况。
最后,我们必须牢记,根据第 39/2015 号法律,需要制定监管规范来制定其艺术条款。 14.3 将有义务进行电子交互的主体扩展到自然人的范围内。
总之,考虑到个体经营者通常被定义为自然人,而且我们正在处理一个异质群体,我们理解,就第 39/2015 号法律而言,只要没有监管发展,这个群体应该被视为自然人,能够在与公共管理部门的关系中选择使用电子方式,但不影响特定部门法规为此目的而制定的规定。
(1) 订购 ESS / 485/2013,26 月 XNUMX 日,它规范社会保障领域通过电子方式的通知和通信,在艺术的发展中发布。 27.6 月 11 日第 2007/22 号法律第 XNUMX 条,公民以电子方式获得公共服务。
视频。 艺术。 ESS / 3/485 法令第 2013 条,关于艺术。 2 月 484 日 ESS / 2013/26 号令 XNUMX 的第 XNUMX 条,其中规定了社会保障领域的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RED)。
(2) 视频艺术。 3 和 13 的 订单 HAP / 2194/2013,22 月 XNUMX 日,其中规定了提交某些和解和声明的一般程序和条件(由 2762 月 2015 日的 HAP / 15/XNUMX 号令修改的版本)。
(3) 视频艺术。 4.2 删除 1363 月 2010 日第 29/XNUMX 号皇家法令,规范了国家税务总局领域的电子方式通知和强制性行政通信案件